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告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0049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