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8號
原 告 天主教光仁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光仁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陳盈盈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
參 加 人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代 表 人 高孟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下稱高校工會)於 民國107年6月8日第35次團體協約會議中,就教職員工待遇 支給要點(下稱系爭要點)第10條之修正達成共識,並於10 7年7月20日第36次團體協約會議同意由原告就前揭修正送請 董事會核備;嗣原告於107年10月26日第37次團體協約會議 中,以原告學費收入不足以支應人事費,如高校工會無法說 明協商提案之計算依據及合理性標準,董事會暫無法同意系 爭要點第10條修正為由,拒絕同意修正系爭要點第10條。高 校工會不服,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被告108年勞裁 字第4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本件裁決決定)確認 原告於107年10月26日第37次團體協商會議,以高校工會無 法說明協商提案之計算依據及合理性標準為理由,拒絕同意 雙方於第35次、第36次團體協商會議達成系爭要點第10條修 正內容共識決議之行為,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 勞動行為。原告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本件裁決決 定不利於原告之部分。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本件裁決 決定不利於原告之部分予以撤銷,高校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高校工會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