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朝國(董事長)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
參 加 人 吳秋君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鄧明斌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 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 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186 條所示,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 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另參酌最高法院前民 國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本件於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25 日裁判。被 告代表人於108年7月6 日,由石發基變更為鄧明斌。現原告 提起上訴,被告新任代表人鄧明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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