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壹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家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378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驗前含袋毛重0.42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附 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 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 字第130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106 年7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 聲請人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37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而該案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 包(驗前含袋毛重0.42 公克,淨重0.217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 0.2168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案物照片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10 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堪認該 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聲請人之聲 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包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