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214號
TPBA,107,訴,1214,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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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勝義(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於原告經濟部工業局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繳納
裁判費、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
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
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依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又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
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所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參加
狀」具狀人處之蓋章係影本,應予補正,請提出書狀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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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