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助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841號
TPEV,108,北補,1841,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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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峰彬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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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