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峰彬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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