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759號
TPEV,108,北補,1759,201909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59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白色無牌Infinity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2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