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742號
TPEV,108,北補,1742,201909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松茂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被   告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00元(計算式
:40,000元+52,800元=9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
松茂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