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699號
TPEV,108,北補,1699,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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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李婉華 
原   告 蔡錦珠 

被   告 童錫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錫柏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
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至第
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期限內將註冊在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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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4 樓之3 )遷出或註銷」,究
係指被告應將所營補習班遷出系爭建物,亦或僅註銷登記?所指
期限為何?如為遷出,是否請求返還系爭建物?均屬不明。原告
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適法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並依其補正之聲明,查報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如無交易價額者
,應陳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以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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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姿妍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