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438號
TPEV,108,北補,1438,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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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陳黃惠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郢琮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
壹萬陸仟零伍拾壹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
零柒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42萬元/坪×(31.61 平方公尺×0.3025)坪=401 萬6,051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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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