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相 對 人 梁桂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56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即相 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並加計利息,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