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雲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92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