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019號
上 訴 人 沈雲謙(原名沈君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八年度北簡字第八○一九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