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上列上訴人金詮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黃旭琦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
仟壹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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