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7號
原 告 分享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上列原告分享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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