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3592號
TPEV,108,北簡,1359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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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9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林游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惟查,被告林游月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已於106 年8 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 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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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