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3211號
TPEV,108,北簡,13211,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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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211號
原   告 蔡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瑞麟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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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