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3151號
TPEV,108,北簡,13151,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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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15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筠萱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楊筠萱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惟查,被告楊筠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106年12月1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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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