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2811號
TPEV,108,北簡,12811,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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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811號
原   告 華穎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溪霖


被   告 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8 年7 月22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佐,應 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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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穎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