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1891號
TPEV,108,北簡,11891,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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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1號
  原告 吳聖康
    
  被告 祝郁馨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如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125 號之過失傷害事實,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31,450元等 情,有本院刑事判決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以佐證,可以 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經審酌原告之客觀經濟及傷害狀況 ,以及被告未積極出面處理本件事故等一切,應審酌精神慰 撫金之事項,認原告請求在新台幣12,000元範圍內有理由, 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其他請求及其他假執行之聲請 。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本一審無實際支出 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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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