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7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凱羅
被 告 白銘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30日下午2時1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帳務明細與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