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0505號
TPEV,108,北簡,10505,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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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0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
      陳怡君
被   告 胡妃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簡易通信貸款約 定書第9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5月間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借款30萬元,中國信託則與訴 外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黎世公司)訂定 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契約,約定若借款人屆期不為清償,由 蘇黎世公司負理賠之責。詎被告未依約按月償還借款,積欠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付,蘇黎世公司於93年間理賠中 國信託所受損失後,中國信託將其對被告之上述債權讓與蘇 黎世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公司再於96年9月15日將上述債 權讓與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專案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 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件 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 信為真實。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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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