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4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龔筱祺
被 告 孫元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 元
合 計 1,88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