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0370號
TPEV,108,北簡,10370,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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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3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呂明憲 
被   告 張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張慶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 (下同)30萬,並簽立綜合約定書,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8 .25 %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按 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4年5 月24日起即未 依約還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85,707元及附 表現金貸款所示之利息未給付,依約定書之約定,被告應就 全部本息為清償。
㈡被告94年1 月1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並開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得於財團法人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週年利率19.71 %計算 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至94年12月15日止,共消費記 帳36,808元未按期給付(其中32,981元為消費款)及附表信 用卡所示之利息。
㈢綜上,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 綜合約定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卡 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 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附表:
┌────┬──────┬──────┬────┬──────┐
│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現金貸款│85,707元 │85,707元 │ 18.25%│自94年5 月24│
│ │ │ │ │日起至94年6 │
│ │ │ │ │月23日止 │
│ │ │ ├────┼──────┤




│ │ │ │ 20% │自94年6 月24│
│ │ │ │ │日起至104 年│
│ │ │ │ │8 月31止 │
│ │ │ ├────┼──────┤
│ │ │ │ 15% │自104年9月1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 │
├────┼──────┼──────┼────┼──────┤
│ 信用卡 │36,808元 │32,981元 │19.71% │自94年12月16│
│ │ │ │ │日起至104 年│
│ │ │ │ │8 月31日止 │
│ │ │ ├────┼──────┤
│ │ │ │ 15% │自104年9月1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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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