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09號
原 告 林侯桂花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複 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郭耘彤
被 告 林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返還價金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林松茂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刻於法院審理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