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204號
TPEV,108,北小,4204,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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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204號
原   告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林啓名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
4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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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