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3599號
TPEV,108,北小,3599,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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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599號
  原   告 九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倫
       
  被   告 劉珍圭
       
        (未到)
  被   告 劉威志
       
        (未到)
國108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5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500元,及被告劉珍圭自民國108 年8 月2 日起、被告劉威志自108 年8 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7,5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系爭租賃契約(本院卷第39頁到59頁), 但被告違反承諾,使原告無法就系爭房屋申請酒吧或餐飲之 店面使用,原告已依法撤銷意思表示,被告拒不返還已付租 金及保證金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租賃契約、存證信函、 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故 原告依民法第259 條等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有理由,應判決 如主文。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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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