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朱運平
相 對 人 王綺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 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代位第三人即土地所有權人王 縉帛,依民法第767 條及第759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應將坐 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暨登記予王縉帛並由聲請人代為 受領等語。可知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上開不動產分 別坐落臺北市大同區及新北市三重區,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