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張芳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中立間聲請遷讓房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 元 (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4,000元×12月÷10%=1,680,000 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 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