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謝筆光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自陳其現住 所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其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 狀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職是,聲請人之住所非在 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 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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