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7年度,204號
TPEV,107,北簡聲,204,2019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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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林長江 

代 理 人 林逸彥 

相 對 人 頂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關隆 
承受訴訟人 蔡亜崘 
相 對 人 張鳳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亜崘蔡政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經查, 相對人蔡政興於本院審理時死亡,僅由蔡亜崘繼承,有聲請 人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因蔡亜 崘未聲明承受訴訟,且蔡政興並未委任代理人,是聲請人聲 明承受訴訟,為有理由,應准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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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