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790號
原 告 陳曉虹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律師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承受訴訟人 梁春蘭
林義杰
林語緹
林采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林睿霖之承受訴訟人梁春蘭、林義杰、林語緹、林采緹承受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本件被 告林睿霖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其繼承 人即承受訴訟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已為聲請,並提 出相關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應認為原告之聲請,有理 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