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6790號
TPEV,107,北簡,6790,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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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790號
原   告 陳曉虹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律師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承受訴訟人 梁春蘭 
      林義杰 
      林語緹 
      林采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林睿霖之承受訴訟人梁春蘭林義杰林語緹林采緹承受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本件被 告林睿霖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其繼承 人即承受訴訟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已為聲請,並提 出相關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應認為原告之聲請,有理 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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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