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592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聰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①陳大日
②李吳阿燕
訴訟代理人 李姿靜
被 告③藍清景
④楊德明
⑤林永茂
⑥吳貴玉
⑦平齊華
被 告⑧黃淑禎
訴訟代理人 林松平
張智鈞律師
複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被 告⑨周春宏
訴訟代理人 周哲宇
葉瑞祺
被 告⑩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
上列被告六人
②④⑤⑦⑨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 任期屆滿,依法視同解任,其代理權消滅,雖原告有委任訴
訟代理人,惟本件訴訟之爭執事項涉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 利益,尚非其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因認在原告新任法 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 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經查,原告前於108 年1 月14日選任曾聰華為新任法定代理 人,並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8 年5 月6 日北市建都 字第108302363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 人曾聰華於108 年5 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民事 承受訴訟(二)狀在卷可稽,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 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