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9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聰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陳春葉
胡水明
蕭耀模
洪梅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
被 告 徐達如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
陳秀霞 原設籍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已遷出國外)
陳鳳吟 住台南市○區○○路00號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
樓
許翁金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家禎 住同上
許文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被 告 鍾宏賢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
廖榮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陽千秀 住高雄市○○區○○街00號3樓
黃秋香 住臺北市○○街0號9樓之1
王祥蓉 住臺中市○○區○○0街000號
李玉葉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1樓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被 告 高傳明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3
高傳智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添全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被 告 許明泉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
25
蔡慶堂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
14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榮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 之任期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屆滿,其代理權消滅,雖原告有 委任訴訟代理人,惟因本件訴訟涉及眾多區分所有權人之利 益,尚非其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認在原告法定代理人 聲明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106 年 12月8 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前於108年1月間選任曾聰華為新任法定代理人,並經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8年5月6日北市建都字第1083023 635 號函同意備查在案,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曾聰華嗣已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5月 6日北市建都字第1083023635 號函、民事承受訴訟㈡狀附卷 可稽。是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 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