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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7194號
TPEV,105,北簡,7194,2019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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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9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聰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陳春葉 
      胡水明 
      蕭耀模 
      洪梅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
被   告 徐達如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
      陳秀霞  原設籍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已遷出國外)
      陳鳳吟  住台南市○區○○路00號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
           樓
      許翁金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家禎  住同上
      許文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被   告 鍾宏賢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
      廖榮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陽千秀  住高雄市○○區○○街00號3樓
      黃秋香  住臺北市○○街0號9樓之1
      王祥蓉  住臺中市○○區○○0街000號
      李玉葉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1樓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被   告 高傳明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3
      高傳智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添全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被   告 許明泉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
           25
      蔡慶堂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
           14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榮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 之任期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屆滿,其代理權消滅,雖原告有 委任訴訟代理人,惟因本件訴訟涉及眾多區分所有權人之利 益,尚非其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認在原告法定代理人 聲明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106 年 12月8 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前於108年1月間選任曾聰華為新任法定代理人,並經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8年5月6日北市建都字第1083023 635 號函同意備查在案,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曾聰華嗣已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5月 6日北市建都字第1083023635 號函、民事承受訴訟㈡狀附卷 可稽。是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 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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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