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427號
TPEM,108,北秩,427,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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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2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郭政穎 





      陳彥瑞 



      賴冠瑋 




      王奎力 




      許原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9月1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468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移送人郭政穎陳彥瑞賴冠瑋王奎力與被移送人許原彰互相鬥毆,每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9月10日7時3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市招:錢櫃林 森店)。
㈢行為:被移送人陳彥瑞酒醉走錯包廂,與被移送人許原彰發 生口角,被移送人郭政穎賴冠瑋王奎力為被移送人陳彥 瑞助陣,被移送人陳彥瑞等四人與被移送人許原彰有互相鬥



毆之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郭政穎陳彥瑞賴冠瑋王奎力許原彰及關係 人李佳紋蘇莉萍鍾佳穎謝虹瑩於警訊時之調查筆錄。 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及現場人員名冊。 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照片。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普通傷害 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 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之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部分,應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1款予以處罰(司 法院民國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及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參 ),基於相同法理,互相鬥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 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2款予以處罰。查本件被移送人郭政穎陳彥瑞賴冠瑋王奎力四人與被移送人許原彰因被移送 人陳彥瑞走錯包廂引發互相鬥毆,雖互相未提出傷害告訴, 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 ,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論處,故裁罰如 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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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