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周明雄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
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108年度救字第4號行
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 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 所稱無資力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 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 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三、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 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 規定:「(第1項)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 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2項第1款)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一、第5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律扶助之 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應准許:一、依申請人之陳述 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揆諸上開各該規定,可知當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依法律扶助法有關規定審查認定符合無資力,而准予法 律扶助者,行政法院受理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時,為求法秩序 之整體性,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除其訴 訟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行政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無庸再 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審查其 有無資力之要件。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腦性麻痺及帕金森氏症,目前 無法工作,名下僅有自耕農地1筆及自住房屋1筆,並領有重 度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配偶李麗艷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每月僅有身障補助新臺幣4,700元,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周
珮琪目前大學在學中,聲請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 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四、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07年6月29日 保職核字第107031006355號處分、勞動部107年10月3日經勞 動法爭字第1070017835號審定、勞動部108年5月13日勞動法 訴字第1070027011號訴願決定,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8年7月16日108年度簡 字第52號、108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108年度 訴第218號),其聲請訴訟救助,已據其檢具本人及其配偶 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見本院卷第23及24頁)、光田綜 合醫院108年6月8日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31頁)予以釋 明,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悉聲請人已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中分會於108年6月14日審查准許其法律扶助之申請,有 該分會之108年9月2日中扶興字第108BU0000055號函覆、審 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47至60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 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