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93號
原 告 廖怡萍
被 告 三兩茶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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