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587號
TCEV,108,中補,2587,201909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黃順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雅菁、吳基
  泰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02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