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67號
原 告 偉盛精密鈑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谷威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466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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