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467號
TCEV,108,中補,2467,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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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曾筱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貞呂雅清即呂雅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2,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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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