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439號
TCEV,108,中補,2439,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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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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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