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435號
TCEV,108,中補,2435,201909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35號
原   告 羅美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凱順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