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蔡季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旭邦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部分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