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部分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383號
TCEV,108,中補,2383,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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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蔡季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旭邦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部分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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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