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38號
原 告 簡俊豪即威力貓環保企業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怡餐飲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