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325號
TCEV,108,中補,2325,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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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蕭亦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宥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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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