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286號
TCEV,108,中補,2286,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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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林欣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爵瑜張昌明即永吉木器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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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