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282號
TCEV,108,中補,2282,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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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282號
原   告 林浩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子威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6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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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