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832號
TCEV,108,中簡,283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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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832號
原   告 陳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盤銘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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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