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832號
原 告 陳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盤銘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