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辦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759號
TCEV,108,中簡,2759,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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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
原   告 蕭銘儀 


被   告 陳廖碧桃
      廖淑櫻 
      廖本德 
      廖本榮 
      廖本禎 
      廖慧淳 
      林正平 
      林正亮 
      林正欣 
      林正宏 
      廖本發 
      廖淑美 
      廖本揚 

      余嘉明 

      余淑宜 
      余淑娟 

      廖學烟 
      廖林蕊 
      廖本輝 
      廖本隆 
      廖本昌 

      廖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辦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12,500元,應繳裁判費為1,12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 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211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應補繳72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19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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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