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508號
TYDM,106,單禁沒,508,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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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6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驗餘毛重共計零點伍玖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瑞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 694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2 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 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 用傾向,於106 年6 月13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6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體2 包,經送驗結 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6 公克,因鑑驗使用0.00 26公克,驗餘毛重共0.5974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 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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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